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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2011-10-26 14:33  

贵州医科大学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四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五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八章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以下均称学校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

1、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包括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又不属于材料,且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公用家具、低值耐用品、装具用具以及大批同类物资。

(二)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校名、校标、校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分级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院长办公室、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科研处、教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院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院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院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经授权负责制定并组织监督实施学校资产的产权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对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申报、监督、检查等工作。

4、参与新增资产购买、基建的招、投、议标及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核工作;

 6、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的产权管理以及产权纠纷的调处;

7、参与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投资项目的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8、受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享有资产所有权、经营处置权。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9、会同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定期向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学校资产统计报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我院进行的资产评估工作;

10、完成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院长办公室、财务处、设备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后勤集团按下列范围对学校资产实施分口管理。

(一)  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牌的管理与保护。

(二)  财务处负责全院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的管理,同时负责全院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三)  设备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的管理。

(四)  科研处负责全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公用房屋、土地、植物、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

(六)  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院、系的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管理。

(七)  后勤集团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分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办法,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 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分口管理的资产,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资产的帐、物相符。

()   定期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学校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各分口管理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否则,资产管理处可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帐、卡、物的管理工作。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保持资产专职人员的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资产(除租赁、划转给后勤集团和批准设立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一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报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

第四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该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九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口管理部门审查,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登记核实,经院领导批准并办理委托经营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学校所有性质不变,非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不得用学校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用于经营性的各类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学校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资产管理处核定)的学校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学校资产的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学校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设备处提出鉴定意见;

3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按审批权限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5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招标小组和原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拍卖;

6)回收残值上缴财务处,核减固定资产。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学校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学校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有关单位会同学校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校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资产管理处每年年末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学校各单位占用的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按会计原则评估确认其资产净额和利润额。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保值考核实行学校资产全额和资金时间价值相结合的办法。即考核期末净资产额应大于和等于年初净资产额,否则应视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资产流失。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校向国家负责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三十条 学校内部的资产核验报告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学校资产各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两种制度,并设置和使用专用报表。资产核验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学校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帐与固定基金帐协调平衡,每季度的第一旬安排上季度实物资产的核验入库季报,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核验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使用部门与学校资产管理处之间的帐帐、帐卡和帐实协调平衡。每年的11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核验年报,由使用部门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处核验汇总,并与财务处取得协调。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定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

第三十二条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书面分析说明。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学校所有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学校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校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和行政资产使用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利用学校资产受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三)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侵占校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隐瞒实情对资产收益或损失弄虚作假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专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资产处管理处、保卫处和主管院领导各一份,否则视为使用部门专管人和专管领导失职。

第三十六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扣发工资、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缓拨或停拨当事部门的应拨经费、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监察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资产使用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资产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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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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