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学校报废闲置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杜绝报废闲置资产过程处理中的不正当行为,按照国资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贵阳医学院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报废、闲置的学院不再使用的资产,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报废闲置资产处置是买卖双方之间的经济活动,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危害学院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报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院国资委的领导下,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制订报废闲置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具体负责报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及相关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
1、报废闲置资产处置项目的审核。
2、组织相关专家拟定报废闲置资产处置文件。
3、公布报废闲置资产处置项目。
4、根据处置项目需要,组建由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报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小组。
5、组织招标、邀标工作。
5、签署处置协议等。
6、负责处置协议的具体执行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整个报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过程受学院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的监督。
第三章 闲置资产处理方式
第七条 我院报废闲置资产的处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邀标竞价方式处置,特殊设备报经学院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置。如果招标、邀标竞价最高价未达到资产残值评估价,组织者有权终止招标、邀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邀标方式处置程序
l、根据《贵阳医学院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可进入公开招标、邀标处置程序。
2、编写公开招标、邀标文件。
3、公布公开招标、邀标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邀标项目编号、资产性能及现状等所处置资产的信息以及咨询时间,办理手续的时间、地点及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4、实施公开招标、邀标过程。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主持,报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对投标方进行合法认定后,开始公开招标、邀标处理。
5、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以价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方。
6、确定中标方后,学校资产管理处与中标方签署《资产处置协议书》和有关文件。
7、中标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办理报废闲置资产处置标的的移交手续。
8、凭《报废审批表》和《资产处置协议》办理资产销账等手续。
第九条 凡参加招标、邀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均可作为投标方参加招标、邀标。除特殊原因,应限制有不良记录者参加投标。招标、邀标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第十条 招标、邀标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招标、邀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一条 招标、邀标处置资产的残值回收交院财务处,主要用于同类资产的更新或维修使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