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贵医党办发〔2014〕21号
中共贵阳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医学院花溪新校区公租房
分配方案》和《贵阳医学院公租房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附属医院党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政群各部门、院直各单位:
《贵阳医学院花溪新校区公租房分配方案》和《贵阳医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中共贵阳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贵州医科大学花溪新校区公租房分配方案
根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贵阳医学院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筑建发〔2013〕10号)文件,我校贵安新区公租房于2013年3月启动并建设,共1700套,每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成本约2500元,总投资3.6亿。预计2014年底前交付1104套,其中9月交付288套,年底交付816套,其余596套预计2015年底交付使用。为做好我校贵安新区公租房分配工作,经公租房分配工作组调研,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分配原则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公租房分配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明仁、何志旭
副组长:吕保平、王小林、文小平、刘兴德(常务)、
罗 俊、高 勇、孙诚谊、刘 健、罗 鹏
成 员:张崇芳、冉江舟、保 蕾、李 兴(人事处)、
于 兰、张秀林、李昌慧、朱贵阳、张玲玲、
童雪涛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
办公室主任:张玲玲、于 兰
成 员:国资处及工会全体工作人员
(二)公租房分配工作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分配方案的制定、职工的打分排序、组织实施分房等各项工作。
三、分配对象
(一)学院在编在岗以学校工作为主的教职工,以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
(二)附属医院编制以新校区工作为主的教职工。
四、租住方式
(一)一次性交纳准建安成本
每套公租房一次性交纳租用资金10万元,获得长期居住权,每月不再收取房租。如今后有政策办理产权所有,再根据当时情况自愿申请办理。
(二)常规租住方式
每套公租房实行按年(12个月)交纳租金的方式,按套计缴。第4年时租金按市场行情及学校实际情况调整。退休及调出我校时房屋应退回学校。
五、租金及补贴
根据贵阳市公租房租金指导标准,并参照大学城其它几所学校的租金确定情况,学校确定按每套公租房月租金400元,此租金标准执行时间暂定4年。学校给每位在新校区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每月发400元新校区工作住房补贴。一次性交10万元的职工同样享受400元新校区工作住房补贴。
六、分配办法
(一)职工自愿申请租住方式。
(二)按照有关政策,公租房的分配以户为单位,双职工选房时给予加分。
(三)新引进的博士及优秀急需高层次人才,单独分配初装修公租房一套。
(四)选房顺序
一次性交10万元者、辅导员、参加学校经适房集资并已退款的在职在编人员第一批次选房,其余职工第二批次选房。
除上述情况外:
1.教职工按分房综合得分的高低选房。
2.综合得分相同的条件下,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四)计分排名办法
按选房人的综合积分排名,从高到低进行选房。职称或职务、工龄的确定,以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批准文件为准。
综合积分=职务、职称分(只计分值高的一项)+工龄分+加分。
1.职务、职称分
职级 |
计分 |
正厅级干部 |
100分 |
副厅级干部、正高 |
95分 |
正处级干部、副高 |
90分 |
副处级干部 |
85分 |
科级干部 中级 |
80分 |
普通职工(初级) |
75分 |
2.教职工工龄分:按教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年限每年1分。
3.加分。双职工租住者,加20分。
4.职工最后计分排序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选房及交房
职工按最后计分排序先后到国资处选房并与学校签订租住合同,按所选租住方式缴款,凭缴款收据领取公租房钥匙。
八、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租房分配工作组负责解释。
贵阳医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规范我校公租房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服从国家颁发的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 公租房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行使管理权,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的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转租或改变公租房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否则学校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 入住公租房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租住协议。
第四条 教职工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或违章搭建。
(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按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空调费等,由财务处统一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四)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还公租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他人的;
(四)利用租住公租房从事经营(“门面”)活动的;
(五)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退房的情形。
第六条 关于租住方式
(一)采用租住方式一的,不再缴纳住房租金,获长期居住权。
(二)采用租住方式二的职工,在调离学校等情况下,需将租住房屋退还学校。
第七条 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在退休后可在下列三种方案中选择:
(一)退房;
(二)继续租住,学校不再补贴。
(三)按公租房出售方案购买使用权。
第八条 符合退房条件的教职工必须立即办理退房手续,配偶、子女等其他任何人不得占用。拒绝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学校予以行政纪律处理,处以罚款或通过法律起诉进行收缴。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经学校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房屋设施如有损毁,照价赔偿,赔偿金从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