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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2016-06-22 16:39  

   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源管理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我校今后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加强我校土地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土地登记

我校使用的国有土地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土地的增减变动

为了学校的发展需要增减土地面积,有关单位需提出书面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四、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

1、所有土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利用和管理。学校所有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土地上私搭乱建和占用,否则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和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并处罚款。

2、校内各单位为了工作需要,需要占用学校土地建筑用房或占用土地,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方能施工和占用,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3、土地的有偿使用

(1)、根据“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在不影响学校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时间内占用土地,可提出书面有偿使用申请,报国资处审核后经校长批准执行。

(2)、校内各单位使用土地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但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国资处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执行。

(3)、有偿使用土地要签订协议,有偿使用费一律交财务处,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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