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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校名校徽及域名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016-06-22 16: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或“我校”)无形资产中校名、校徽、域名的管理,规范校名、校徽、域名的使用,维护学校名誉及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医科大学”、“贵医”“贵医大”及其英文名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包含缩写(GMC)、贵州医科大学校徽图案、互联网域名www.gmc.edu.cn和中文实名依法受到保护,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保护学校校名、校徽、域名不受侵害,维护学校权益和名誉。

第三条  贵州医科大学学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校名、校徽、域名履行使用管理职能。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在对外从事教学、科研、合作办学、文化体育交流等活动,合作组建有关组织机构、公司或开展其它业务中,需要使用校名、校徽、域名的,应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学校办公室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使用申请(属非经营性的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属经营性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经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与我校合作办学、按照独立学院的机制和模式运作的办学单位,须经我校授权方可使用我校校名、校徽、域名。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擅自使用我校校名、校徽、域名,更不得许可或转让第三人使用。

第六条  学校企业除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开公司”) 外,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冠用校名校徽。冠用校名校徽的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名誉。

第七条 经学校授权许可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域名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名、校徽、域名转授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将授权使用许可转让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出让学校校名、校徽、域名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获得经济收益。

第九条  申请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域名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与学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

(三)证明学校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说明;

(四)关于校名、校徽、域名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及其必要事项说明;

(五)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文件。

以上文件由受理部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冠用校名校徽的单位、企业,有权使用校名校徽进行宣传,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按照贵州医科大学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校外企业、公司、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办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及其它项目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校名、校徽、域名等无形资产的范围并得到学校批准外,合同中使用的校名文字并不包含无偿使用我校校名、校徽、域名等无形资产的权利;我校签约人必须向合作方或受让方说明,并在协议中明确校名文字不含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受让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校名、校徽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颁布以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我校签约单位或个人应书面告知对方“未经贵州医科大学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贵州医科大学的校名、校徽、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的单位必须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方式及费用;

  (二)、使用范围;

  (三)、使用期限;

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名、校徽、域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四条  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备案,凡违反学校规定的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校名、校徽、域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其对校名、校徽、域名的使用权:

(一)有偿使用校名、校徽、域名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的;

(二)未通过学校复核或拒绝接受学校复核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

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学校校名、校徽、域名权益,防止学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故意损害学校校名、校徽、域名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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