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含附属单位)范围内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项目单件或批量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项目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单件或批量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个月内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限额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集体决策、询价比价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采购细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集中采购,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药品等,原则上要求绿色环保、节能低耗。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干预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高效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纪检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设备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招标与采购项目的申报;
(十一)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三)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纪检委、监察处、审计处、教代会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对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对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受理采购投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的技术指标;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采购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学校集中采购活动中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用比例相对较高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三)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采购单位急需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可直接与捐赠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对突发事件、抢修工程和应急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可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需遵循如下采购程序:
(一)货物、服务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项目协调会,讨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确定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四)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并对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五)如需勘察现场,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六)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组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七)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开标或谈判。
(八)评审专家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会同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确需调整采购内容和数量的,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与成交供应商共同洽谈合同。超出采购文件规定范围的调整,需经费落实后,报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